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