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