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