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社会福利社会化是指政府通过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动员、引导集体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捐资)人,以多种形式捐助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并逐步使之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承办主体。
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0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人已达68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96%,预计到2025年全省老年人口将增至175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达25%。而我省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较少,设施相对简陋,服务项目不配套,福利供给水平较低,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 件也亟待改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社全会福利机构,改革现行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省“十五”计划纲要为指导,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体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探索出一条 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各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5年,基本建成以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全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要有大幅度增加,福利机构供养总床位数达到6.8万张,其中社会投资兴办的福利机构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50%;力争使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在95%的农村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的服务网络,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0%以上。有计划地在各大中城市城区兴建和扩建一批示范性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在各县级市建立一所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基本要求: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投资社会福利事业。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供养“三无”对象、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外,要面向全社会,扩大服务范围,逐步满足广大群众的福利服务需求。三是运行机制市场化。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四是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孤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五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同时,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
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一)多渠道筹措社会福利资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
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增加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筹措资金。实行政策优惠,引导和鼓励集体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各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级慈善机构,开展境内外捐赠、养老和助孤助残活动。
(二)加快社会福利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国有社会福利机构要建立法人实体化管理、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闲置资源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新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运作,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主体。
(三)拓宽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在社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除集中养老和助孤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提高福利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农村要以现有敬老院为基础,逐步向社会开放。有条 件的乡镇敬老院要逐步建设成为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并采取集中供养、院户挂钩、志愿者包户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福利服务。
(四)积极推进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定社会福利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逐步实现从业人员专业化。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服务,扩大志愿者队伍,规范志愿者行为,形成广泛的社会服务基础,推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四、加大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各地应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投资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划拨供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依据有关规定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应适当降低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城镇)总体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在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社会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划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社会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应按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应尽可能安排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五)鼓励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发挥自身优势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按现行国家税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按财政部《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六)社会福利机构对自费收养人员(指有支付能力的人员自我送养、有赡养义务的人员送养)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七)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用水和燃气按当地居民的生活使用价格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应给予优惠和优先的照顾。
(八)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资格,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社会福利机构所办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赡养人,或有法定抚养、赡养人,但无抚养、赡养能力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一)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教育部门要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有勤工助学条 件的学校,要优先为上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按政策给予上岗前的免费培训。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认真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十三)非盈利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有募捐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福利机构设施和收养人员的生活,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境外机构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设备,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可减免关税;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该单位和个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对所赠款项准予全额扣除。对捐资兴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项目)的人士,其捐赠额占项目投资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允许该设施(项目)以捐赠人名命名。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促进有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福利社会化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社会福利设施区域规划,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防止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为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外经贸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十三日
为了推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全社会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急剧增长,使社会福利社会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后的资源与社会上闲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置换,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捐助或投资),社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