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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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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具体包括节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对列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O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淘汰落后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执法能力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对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凡符合《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79号)文件相关要求的企业(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县经贸、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于六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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