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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