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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