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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