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社[2010]8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动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46号)精神,经研究,从2010年起调整新农合省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拨付办法。
(一)预拨。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各市、县截至2月底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人数以及当年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应补助资金,分次拨付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结算。次年7月底前,省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各地上报上年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结算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如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以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
二、省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农民参合情况的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参合人数、农民个人缴费等情况,于3月15日前将预拨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具体材料如下:
1.预拨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2.审计部门确定年审单位提供上年度新农合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
3.上年度新农合基金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
(二)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将本级财政当年应拨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含省辖市年终结算补助和乡镇财政补助)足额拨付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要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结算资金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具体材料如下:
1.结算资金申请文件和结算资金申请表(附表二);
2.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和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
3.新农合政策有调整的地区调整后的具体办法。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申请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将把上报申请材料的及时性纳入今后的新农合绩效考评工作中,并对不按时上报材料的地方予以通报。对故意虚报参合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省财政厅、卫生厅在核定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
附:年度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年度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填报地区: 卫生局(章) 截止日期:
财政局(章)
卫生局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财政局填报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注:
1、第1栏填列截至上年2月底参加上年新农合人数。
2、第2-4栏依据上年底统计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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