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