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支持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并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会同卫生部门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建立专项资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以省辖市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
二是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专项资金1.1亿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成效。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有改造积极性和资金配套能力的经济薄弱地区100个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安排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扶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资捐赠的,可按规定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四是积极发展惠民医疗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和财政补偿办法,支持惠民医院提供相对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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