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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