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