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