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免收住宿费后,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其中宿舍水电费、零星修缮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中小学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