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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5]85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青岛、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的请示》(钢协〔2005〕145号)。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下达的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予以再次调整(见附件),请你们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内容及数量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免、抵税手续。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