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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