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5〕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