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