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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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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8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3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3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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