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6.62亿元,计划解决350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补助政策为: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均投资390元的标准,中央和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省以上补助依据县(市)人均标准财力分档确定补助标准:对一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二类地区补助70%,三类地区补助60%,四类地区前6个县(市)补助40%;对海门、邗江、靖江、仪征四个县(市、区)补助30%;其他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