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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中税务机关及代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发[200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时,打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2”开头的代码,代开发票专用章采用“XX国家税务局”及“1”开头的代码。全国其他地区国家税务机关采集按上述方法开具有货物运输业务发票信息时,应按有关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