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外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问题的通知》(穗财预[2004]30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区(以下称两区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外,对已在两区园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地方税务登记,且经营、业务场所坐落在两区园区内的企业,跨区拥有应税财产或发生跨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等应税行为的,地方税收均实行属地征管。
二、登记分局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征管隶属关系的调整工作;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辅导,并协助登记分局做好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