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1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