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组织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