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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组织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