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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