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