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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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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内外资企业原来分别适用不用的税法。2007316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于20081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到“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做,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公平税负原则,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需要,符合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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