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及时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