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代码和顺序码的通知》及其说明进行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并于11月25日前将有关修改意见汇总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