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我市地方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敦促有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一、凡已在广州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超过30天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业户;三、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存在经营行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尚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业户;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的业户。
有上述情况的业户于2003年12月15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在各区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登记窗口,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业户须在所属区、市地税局)补办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将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本通告时限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