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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 件与范围

    (一)对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 件,严格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国税发[2003]121号执行;另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1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自然人的,不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只对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企业或个体户的,按照规定条 件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三)对沿海运输,视同“内河”运输管理。

    二、对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等工作的分工问题

    (一)按现行征管范围的划分,属哪个分局的控管户则由哪个分局进行认定。

    (二)凡查帐征收的企业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由检查分局认定),除兼营运输业务的企业外,其征收方式则由查帐改为双定,此类纳税户由检查分局通知登记分局变更征收方式、控管分局等税务登记资料,并将其征管资料移交给征管分局。

    (三)对兼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查帐征收户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则对运输业务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他业务仍按查帐征收,此类纳税户不移交征管分局。

    (四)发票的供应、领购、代开、缴销等工作仍由征管分局负责。征管分局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证件向纳税人供应发票。

    (五)对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发票清单信息由征管分局负责汇总,并传输给市局数据处理中心;对代开的发票清单信息也由征管分局负责汇总,并传输给市局数据处理中心。

    三、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四、税款征收问题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按差额征税,允许跨月抵扣,但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分别登记每笔联运业务相关联的发票号码清单备查。

    (二)对既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 件,又不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 件,但实际从事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由征管分局按“交通运输业”对其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的带征率带征所得税及附加;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向纳税人开具营业税通用发票,在“经营项目”栏注明“货物运输业”字样,不需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对从事非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如管道运输、装卸搬运、搬家等,仍按原规定征税及供应发票。

    (四)对仅从事货运代理而不从事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应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双定”征收方式,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国税发[2003]121号一律带征所得税及附加。

    五、有关纳税地点问题货物运输业的纳税地点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规定执行,即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关于申报期问题由于发票信息要在每月20日前传输到市国税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因此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期要调整到每月15日以前。

    七、关于年审问题新认定的纳税人当年不需年审。

    八、11月1日后开出的运输业发票处理问题

    (一)11月1-30日开出的运输业发票,如果取得运输发票的单位需要抵扣增值税的,可由承运单位补填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并加盖“开票人专章 ”,同时补填《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或《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二)对12月1日后开出的发票,开票人应在发票指定的位置填写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并加盖“开票人专章 ”。

    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国税发[2003]121号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