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深国税告[2002]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