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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