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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各分局、县(市)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市工商局认定盖章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类型认定表》(国家限定的行业不予认定);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及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3.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外)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性和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服务性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工作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经市工商局认定盖章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类型认定表》(国家限定的行业不予认定);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及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3.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现有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工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程序;

    1.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有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6)有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4、5、6项是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远期业余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核定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一是有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4.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五、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力新办企业;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中规定购,符合条件申请减免税的企业所上报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副本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及返还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随其他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七、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八、本《通知》下发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