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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2007年联合公告第95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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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t安全的监势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11日起施行,200612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1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1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0tiff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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