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