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队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企业中移交北京市的军队农场和军队马场,原享受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定为五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