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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代开变通发票证明单》的批复
发文文号:内地税函[2001]79号 颁布日期:2001-07-04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内蒙古 时效性:有效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暂停使用<代开普通发票证明单>的请示》(包地税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窗口开具发票,对于区局制定的《代开普通发票证明单》的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