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做好旧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清理上缴准备工作,并编制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领用计划,按原上报程序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统处。旧票上缴和新票的请领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