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新《征管法》,解决实际税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