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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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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5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4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2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9号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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