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征管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征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2000]14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12月25日批复精神,同意你局对辖区内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你局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