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250号和(87)市税三字第660号文件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二、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或提供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文件规定,武警、部队凡负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依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进行纳税核定和发票核定,同时办理购领发票事宜。对不具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凡发生对外有偿服务取得收入时,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同时扣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二条第三十项执行,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