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支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