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9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1231日。

二、自2008101日至12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