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国税函[1999]4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通知(1999年7月9日 国税函[1999]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