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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家庄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贺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局,秦皇岛、唐山分海关,各市外汇管理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