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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经发[1998]7号)之附件三《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摘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税收问题,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  农经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规定(略)

          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三: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文)精神,规范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乡(镇)集体资本金、村集体资本金、组集体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金的,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对产权一时无法明晰的,可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待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等,可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清查,待查明情况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流动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及损失,原则上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需报经批准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当冲销实收资本时,应按投资比例核销。

    第五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帐款,凡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作为坏帐损失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坏帐核销条 件为: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款项,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

    (一)对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三)集体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数额较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也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乡(镇)村集体企业各类坏帐按规定处理后应采取“帐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索债权利。

    (五)集体企业按规定已经处理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来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经审批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损益处理。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处理:盈亏相抵后净额较大的企业,可依次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可不作损益处理。但对清理出的1998年3月3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列作企业的当期损益。

    乡(镇)村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问题,由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

    第七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固定资产净值也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其调增的价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增加额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增加额之间的差额作累计折旧处理(不再补提折旧)。调整帐务的依据是县级清产核资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资金核实申报表》的批复意见。

    乡(镇)村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租赁期未满其所有权仍归出租方的,作长期负债处理;如租赁期已满并付清租赁费,其所有权转移至承租方的,经资金核实后,应按规定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第九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对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变价的净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经核实后可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并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得补提折旧。

    第十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接受馈赠或其他收益形成的各项资产,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及时入帐,记入“资本公积”

    科目。其中,接受馈赠的资产,凡当事方有约定的,可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原则上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难以承受的企业,经审批后,可首先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增加的资本公积;其次可依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按比例冲减企业实收资本。

    第十二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用筹资形成的资产,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向个人借资并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二)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投资入股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处理,其股利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三)属于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其投资额记入相关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 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应入帐而尚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四条 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凡目前经营效益较差的,经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对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经批准可在费用中列支解决一部分。

    第十五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国家历年减免的税款应列作乡(镇)、村、组集体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中,凡需要用实收资本处理有关损失或有关权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都要按各项资本金所占比例同增同减,不得单独冲减某一项资本金。企业冲减实收资本后,其实收资本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仍有未抵损失,应做挂帐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财务处理,企业日常财务处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