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皖国税发[1998]52号文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略)